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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医院——廉洁从医口袋书

作者:--     发布于:2018/8/13 10:52:06     点击次数:11194次

 

                                          法律法规问答

  1、什么是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个含义。狭义上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广义上则泛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实施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答: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3、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一是卫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一般是公务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医疗机构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具有职务的人员;三是受委托或者协助从事公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生属于《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生的工作职责是治病救人,行使处方权一般不认定为从事公务,因此普通医生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我是一名医生,又不是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没有关系吧?

  答:医疗机构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类主体,不同的身份主体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会构成不同的罪名。如同样是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会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无论是哪一种身份主体,只要有职务、有权力,就会有职务犯罪的风险,普通医生的处方权也是一种权力。

  5、针对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问题,法律上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6、何种行为会构成受贿罪?

  答:《刑法》对受贿罪的认定,采取“数额+情节”的标准,即“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检察院即可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

  具体到医疗卫生系统,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条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收受财物达到1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八种情形之一的,构成受贿罪。

  7、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

  答: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风险,采取以借为名,给行贿人打借条的方式来掩饰受贿之实。在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采取借款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贿赂,而实际并没有归还的打算和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

  8、业务往来中,有些供应商采用返点、给回扣的促销方法,在一些行业收受“回扣”成为“行业规则”,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答:经济活动中,销售方为推销产品,常采用“返点”、“回扣”、“提成”等优惠促销方法。如果此类回扣计入单位财务账目,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如果这部分回扣在帐外暗中装入个人腰包,则是受贿行为。刑法第385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受贿罪立案标准中,“其他较重情节”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多次索贿的;

  (6)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7)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甲为逃避处罚,每次受贿金额都在千元以下,多年累计才达到3万元。是否可以对甲追究刑事责任?

  答:可以追究甲刑事责任。《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11、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刑法》第383条、386条对受贿罪的处罚作出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见附表2:

   附表2:受贿罪(贪污罪)量刑表(单位 万元)

  12、《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数额的2倍,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2万元以上、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14、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哪些形式?

  答: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15、如果收受银行卡,却并没有实际取出或消费,是不是不算受贿?

  答: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16、在尚未受到讯问时,甲主动向在本单位领导如实交代受贿问题,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答:甲的这种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既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7、甲被通知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在检察院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甲配合调查,对办案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能否对甲从轻处罚?

  答:可以对甲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已掌握甲的犯罪事实,甲是被动投案,因此,甲的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因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8、甲知道他人有犯罪行为,向办案人员检举揭发,是否能从轻处罚?

  答:可以。《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医务人员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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