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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医院科研教学系统工作制度汇编

作者:--     发布于:2013/10/16 10:43:48     点击次数:24104次

(一)科教科工作制度

1、在科教科未设立之前,科教工作由医务科负责。
2、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科研、教学、职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3、负责临床教学管理及外来人员进修、实习安排管理工作。
4、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短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
5、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协助医院领导,制定全院职工继续医学教育的长远规划与年度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6、负责医院科研管理工作,协助医院学术委员会,制定医院科研发展的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抓好科研工作的开展。
7、检查、督促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科内业务学习及业务考核工作。
8、负责医学论文发表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推荐及论文奖励工作。
9、做好科教、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外出进修工作管理制度

1、各科室对本科人员的业务培养要有整体、全局思想。原则上在职培养为主,在不影响医疗护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择优选择,积极安排在职人员轮流外出进修学习对口专业。
2、对医院计划安排的进修人员,科室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3、对计划安排进修的人员各科室要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填报计划进修申请表,送来科教科(医务科),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填报,其余由科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填报。集中后根据医院需要的经费情况,做出进修安排计划,送交院领导审批。
4、对于医院已决定外派进修学习者,本人没有理由而拒绝前往学习者,或学习回来没有理由而不开展所学的新技术项目者,以后不再派外出学习。
5、新参加工作的临床医师,原则上要有三年临床工作经验,医技科室的医师、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有两年的工作经验才能被选派外出进修提高,个别新开展的项目及特殊情况例外。
6、进修人员进修期间要遵守进修单位及本院的有关规定,每月要向科主任及医院科教科(医务科)汇报一次,不得擅自中断学习,如果未经进修单位主管部门及本院有关部门同意,而擅自中断学习者,进修费、旅差费由本人自负,下次申请时,要慎重考虑。
7、凡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护士(师)外出进修者,应带我院“进修人员考核表”到进修单位,按要求进行考核,成绩由护理部审定,符合要求者列入该年度积分。
8、进修人员回来后,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转行或调动工作(包括辞职自费出国),否则本人应退赔医院全部培养费、(进修费、旅差费)。
9、进修回来后,应开展工作,发挥效益,在科内汇报所学内容,并将所学知识传授给别人,以便“一人学习,多人受益”,更好地提高我院的医疗护理质量。
10、本规定所指定的“进修学习时间是指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科研计划管理制度

    1、加强科研工作计划管理,是推动科学技术顺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科室应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2、医院科研工作项目计划,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务科统一组织管理,论证落实。
3、根据国家和省厅对科研项目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医院各类科研项目计划课题均采取由个人申报、有关科室组织论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管理方式。
4、为推动医院科技工作的发展和提高临床医学科研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医院对各类申报、审定的计划课题,采取“一般指导,适当资助”的方针。
5、各临床医疗科室,对科研项目计划的选择和确立,应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以有利于加强协作、联合攻关、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特点为宗旨。
6、根据上级计划项目立项原则,各单位项目课题计划的申报,一般应在上年年底以前完成,某些重点项目课题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执行。
7、各科研项目计划课题,一经审定,即应按计划和合同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者,应提前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无充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计划者,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四) 科研课题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1、医院种类科研课题申报,由医务科负责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落实。
2、各研究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科研能力,选择申报科研课题,并认真填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处理好计划内容的明确性和保密性。
3、课题的申报首先由个人或协作小组负责人提出选题申请,并撰写书面计划交所在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论证,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选题的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签出具体意见,然后由医务科按程序组织审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投标、审批。
4、种类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要做到严肃认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每一项记录,不得涂改和撕页。
5、各临床科室或个人与单位协作的项目,均应有具体协议和合同,并报医务科备案,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同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或将本院科研项目材料向外泄露。

(五)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1、医学科研成果,是指在临床医学科学的研究过程中,为认识、探索人体及其疾病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及具有科学性、先进性与实用性,并通过上级学术委员会鉴定认可的临床诊疗、预防新技术和某些突破性新进展等。
2、医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科研成果。
3、凡需申报科技成果人员,均须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全部科研资料(绘图、图表、原始记录等)交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由申请者填好后提交科室及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签署意见,连同原始资料交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
4、科研成果经鉴定后,由科研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成果证书,医院将按规定,根据成果的级别给予一定奖励。
5、严格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严禁在成果申请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科技成果是医院的集体财富,任何个人均无权将成果私自转让或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凡需进行成果转让者,均需报请医院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
          
(六)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推广科研成果是将其转化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经过鉴定(含视目鉴定)或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广泛地组织推广应用。被推广的成果应是符合成熟、可靠、安全的要求。
2、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材料等和推广应用价值的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学科理论成果。成果推广方式主要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
3、凡属推广的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项目,必须通过省厅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的最终结果。必须是技术成熟、先进、安全、可靠、方法可行、实用,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于省厅以上科技计划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的临床验证,只能由课题的研究人员,在科技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应用范围。
4、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分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自选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自选计划。
5、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部门的主管部门验收。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门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者可视为通过验收。验收合格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
6、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对关键性技术有较大改革或创新者可视为新的科技成果,按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7、严格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制度,严禁和查处伪劣技术的推广应用。
8、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技术合同、技术专利合同和卫生技术贸易管理规定和法规,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成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七)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1、取得鉴定证书的科研成果,经应用或引用,产生了效益,资料齐全者可申报成果奖励。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上年度及其之前取得的成果,当年鉴定的科技成果一般不得在当年中申报奖励。
2、申报成果奖励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表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备齐材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3、根据成果奖励的分配原则,主要科技人员应得奖金总数的70%,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得30%。
4、鉴定或授奖的成果资料,应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八)横向科技协作管理制度

1、横向科技协作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医院各单位和个人需要同各单位进行横向科技协作时,均需呈报医务科和主管院长批准,并签订正式科技协作合同后才能生效。
2、在同各单位进行科技协作,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力求做到协议相对合理,以防止协作纠纷。
3、有关科研协作的一些细节,可参照下列方式进行。如:药物疗效观察、试剂试用等,若院方已付成本费,则其成本收入应归院方,其余50%归观察单位,40%归院方,10%归有关单位。如观察试用的药剂院方未付成本费,按1:1的比例由协作双方分配。
4、各单位和个人凡同外单位协作所获得的成果收入均按医院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1、科研经费为科研专项开支项目,应做到专款专用。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凡省厅、地区级课题经费95%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需要掌握使用,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其中3%部分作为完成计划好的奖励金,另外2%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掌握使用。
3、为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作用,各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有效地掌握和使用好科研经费,防止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裁用、滥用。
4、为便于管理,医院实行以专项科研经费本作为开支转账的支票凭据,凡在200元以上的开支(含领取某些低值消耗品和参加与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等),应先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5、医务科对各单位的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度审核一次,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及时将经费本交医务科与财务部门核帐,年度结余经费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继续使用。

(十)发表论文、外出参加学术会规定

为了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鼓励撰写论文,向高级刊物投稿发表文章,充分利用培训经费,根据《海南医学科研奖励暂行条例》,对我院医务人员发表论文、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论文发表
1、推荐手续:凡欲投寄刊物发表或投寄会议参加交流的文章,
须经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护理人员)书面同意,由医务科或护理部出具院方论文推荐证明,方可投寄。
2、报销手续:(1)凡是以我院为工作单位及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性和全国性期刊上发表文章,可凭以发表文章及有关票据,院方根据期刊的等级给予报销其版面费,稿酬归作者个人所有;(2)在地方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其版面费均由作者自理。
(二)学术交流
1、规定参加学术会议是指由中华医学会或所属分地召开的全
国、中南地区及本省会议,其他学术会议不属此例,国际会议例外。
2、必须有论文录用通知书,并且是我院为工作单位的第一作者。
3、符合上述条件者,须经科室主任、护士经护士长书面同意,报医务科备案,由院领导审批。
4、应按专业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正高职称人员每年不应超过二次,副高及中级职称人员每年一次,初级职称人员每2-3年一次。
5、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时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往返,返院后应向有关领导汇报。
6、一年内参加全国必学术会议二次(含二次)以上者,首次报销全部费用,第二次原则上报销费用的50%,海南省以外的其他省级会议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凭有关票据及科室学术活动经费限额卡办理报销手续。
7、会议费用按科室情况,每年分配一定数量旅差费实行科室包干制。如科室使用完毕,其后派出人员的费用由科室自行解决。
(三)每年年底,医院对发表及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的文章,按其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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