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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奖惩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3/10/17 19:52:34     点击次数:66463次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奖惩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的职业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警告,同时罚款50元,再犯,除罚款外,以旷工论处,扣发当月劳务费50%。
2、如果当天确有病或急事不能上班,必须在上午7:30、下午2:30前请假,经科主任或护长同意方可。超过以上限定时间来补请假无效,一律按旷工论处,同时罚款50元。
3、值夜班睡觉、脱岗、干私活者,罚款50元(特殊岗位除外)。
4、医务人员仪表不规范,上班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帽、不佩戴胸卡者,每次罚款50元。
5、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工作职责,如因服务态度差,工作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及时,而被患者投诉者,罚款200元;情况严重者,加扣罚当月全部劳务奖金。如在一个季度里被患者投诉3次以上(含3次),予以转岗并在现聘任职称基础上低聘一级,一年后视具体表现再聘任。
6、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有患者询问或请求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时,必须耐心解答或给予必要的帮助,如因此引起投诉,经查实者,罚款200元。
7、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检查、治疗或截留病人的药品的,如被投诉,经查实者,给予涉及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调岗、待岗或低聘处理。
8、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9、年终对病床使用率前三名、业务收入额增长幅度前三名、业务收入增长率前三名者分别给予奖励,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科主任、护士长各分获其总额10%的奖金。
10、对住院患者转诊率超过5%以上的科室(ICU室除外)进行排名,对其中前三名者给予扣款处罚,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其中扣罚科主任50%。
11、本院工作人员带熟人到诊室、检查科室插队就诊、检查,被患者投诉,经查实者,罚款50元,并责成书面检讨。
12、医务人员未经患者签字同意,自作主张开自费药,造成医院经济损失,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费用。
13、做人情检查、人情治疗、人情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及参与者第一次罚款5倍,第二次罚款10倍并扣当月劳务费,同时全院通报。三次以上者给予转岗、缓聘或解聘。
14、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处方或纸条并暗示患者到指定药店取药者(医院药房有相同药物)者,如被举报,经查实者,予以处方金额10倍罚款,并将所罚之款全部奖励举报人。
15、门诊医生、值专家门诊的专家因故不能坐诊或有事需提前离开者,应事先向门诊部主任请假或向相关医务人员告知,无故迟到、早退、脱岗,受投诉或被检查发现者,罚款50元。门诊病人做完检查后(检查结果当时不能出来的,主诊医师需和患者商定好联系方式或地点),因找不到就诊医生诊治而投诉的,给予主诊医师50元罚款。
16、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经济收支一律由医院统一管理,绝不允许各科室、班组自立帐目和小钱柜另行收费,也不允许个人私自收费放入自己腰包,不准暗示、索要病人钱物。属科室责任者,扣除全科室当月劳务费,责任在个人者,扣除当月劳务费外,处予10-20倍罚款,严重者通报全院,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解聘。
1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费处(包括门诊、住院收费处)及各科室要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得多收或少收。发现漏收者由当事人负责追回,否则要如数赔偿。住院病人押金收缴规定如下:非手术患者500元、手术患者1000元;住院患者当中属于医保者押金追缴应在总费用50%以上;非医保者押金追缴应达100%。
18、严禁私拿公物。凡未办理手续或无处方擅自拿走公物、药物,经查实以盗窃公物论处,处以物品金额5倍的罚款,并扣当月劳务费,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9、违反医疗常规,不按医院规章制度(如未经请示上级领导,私自决定),将病人介往院外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处理的(除正常转院外),第一次罚款200元的同时扣除当月劳务费50%,第二次除罚款外,扣除当月全部劳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0、严禁医院职工在诊疗活动中私自贩卖药品、医用材料或器械,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给予举报人500元/每次),重犯者加重处罚,并给予停岗、低聘及解聘处理。
21、在职人员私自行医者按上级有关文件处罚。[附]卫生局下发有关文件。
22、主流媒体以科室为主有事实批评,造成影响的,扣科室2000元。主流媒体以科室为主有事实表扬的,奖励3000元,以个人为主的奖励2000元,病人送锦旗表扬者奖励1000元,书信表扬者奖500元。
23、严禁收取患者“红包”,如发现,按其数额处以10倍罚款。并全院通报批评,借故刁难、推诿病人一次扣300元,无故顶撞病人一次扣100元。
24、严禁职工与职工、职工与病人在院内纠纷吵闹、打架,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5、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结合劳动法和本院的实际情况,病事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旷工扣除日工资及各项补贴,事假扣除日工资的60%及事假期间的全部劳务和各项补贴、住院病假扣除日工资的20%及住院期间的全部劳务和各项补贴。各科室、班组要认真登记考勤,如有乱报、漏报,一经查实扣除填报者当月劳务费。
26、无故缺席各种会议(职工大会、院学术会、院周会、行政例会、科室班组会等),每次罚50元。会议期间,未做说明擅自离开者,罚款50元。
27、请病事假须经领导批准,3天以下(含3天)报科室领导,7天以下报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批准,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报院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由院领导讨论决定。请病事假的工资发放依照《各类假期关系一览表》(国医了[1981]52号和琼办发[1995]33号文)为标准(见附件)。
28、严禁黄、赌、毒,违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医院安排,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坚守工作岗位,且表现差的,经教育不改的工作人员,科室有权辞退,交院方处理(科室须以书面方式向院方说明),被辞退人员,视其具体情况,可安排停岗学习,发给基本工资,视改正情况,另行安排岗位工作或报上级部门进行辞退处理(指在编人员)。
30、行政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为能临床医疗工作服务,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月劳务费并给予行政处分。
31、按政策规定,不接受医院安排,私占公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停薪处理并通报全院。
32、违犯计划生育者按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当。
本规定如与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医疗管理奖惩规定

一、医务人员“三基”考核奖惩规定
   
    为了增强我院医、药、技人员“三基、三严”训练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保证“三基、三严”考核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护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1、“三基、三严”考核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医务科、护理部统一命题,医、药、技70分为合格,护理分为操作成绩85分为合格、理论成绩80分为合格,考取95分以上(不包括95分)每人奖励100元。
2、各类考核无故缺席一次罚款50元,补考无故缺席罚款100元,多次无故缺席,除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低聘,调整工作岗位或解聘处理。
3、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集中办班学习一月(办班期间发基本工资),办班学习后考试仍未及格者,罚款200元。连续3次补考不合格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不聘处理。
4、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罚款100元,通报全院。
5、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医务科、护理部请假批准(只限一次,连续二次以上须向业务副院长或院长请假批准。
6、应参加考试人员:医、药、技为中级职称5年以内(含5年)及45岁以下的人员;护理组为。
注:(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继续医学教育奖惩规定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制度,提高医疗质量,提倡良好的学习风气,特制订本规定:
1、继续教育对象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Ι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2、卫生技术人员每年Ⅰ、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 总学分20分, 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0-20分。
3、科室必须制订出每年度10学分的项目,科室以科室主任主持项目、护士长记分的方式,每次参加学习讨论人员必须签名,科室必须认真做好造册登记,医务办,护理部定期抽查。个人可以采取写论文、做笔记、写总结等方式取得2类学分。
4、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是晋升上一级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每年度不够学分者将不选送报考上一级技术职称及选派进修学习。并罚款200元/年。
5、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医护人员每次参加省级以上的继教项目,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其他费用不报销(院领导批准者除外)。
6、为进一步拓宽我院继续教育项目学习渠道,更好地满足我院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需求,我院鼓励继续教育对象在正规的继续医学教育网站(好医生、华医网、双卫网等)学习,以完成年度所需学分。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医疗差错(缺陷)处理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水平,防范医疗差错的发生,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对造成医疗差错特做如下规定:
1、医疗事故的认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2、出现医疗不良事件要及时上报,及时整改,对隐满医疗不良事件而不上报的科室,一经查实扣该科室主任或护长100元,当事人100元。
3、因医疗不良事件导致医患纠纷,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者,扣责任人500元。
4、医疗差错(缺陷)的责任人为进修生、实习生的,其指导带教老师应负有直接责任。
5、急诊值班人员接到120呼救后,出诊不及时造成医疗纠纷或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水平,防范医疗差错的发生,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对造成医疗差错特做如下规定:
1、医疗事故认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2、对构成事故者,根据责任程度,本人的态度及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三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
四级医疗事故:记大过。
4、对医疗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指科主任、护士长)根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5、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为进修生、实习生的,其指导带教老师应负有直接责任,科主任、护长应负有间接责任。
6、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3年内不得晋升、晋级。
7、水电组人员、中心供氧站人员擅离职守以致水、电、氧气供应不上造成医疗事故,应负有完全责任。
8、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直接损失者。
一级医疗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0元,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当事人罚款5000元,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当事人罚款3000元,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四级医疗事故:当事人罚款2000元,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9、对造成事故的科室,做出如下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罚款5000元。
二级医疗事故:罚款3000元。
三级医疗事故:罚款2000元。
四级医疗事故:罚款1000元。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病历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1、按卫生部2010年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按时完成病历书写。
2、按医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病历中特殊医疗文件书写,如病危通知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自动出院记录单等。如有漏项视为不完整病历,罚款200元。
3、院方不定期抽查运行病历,不按时完成病历及有关医疗护理文件者,核心制度不落实,缺少对诊断有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及辅助检查不及时张贴者给予管床医生罚款50元/次,(护理病历处罚同等)。并通报本人及科室。
4、病案室每天须派员到各临床科室收取出院病历,并以科室签名为证,不按时到科室回收病历者罚款20元/天。出院病历应在72小时内完成并收归病案室。过期不上交者每份罚款20元,每迟交3天加倍罚款。对收归病案室的不完整病历,病案室应在72小时内通知各科室,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不完成者,每份病历罚款50元。每月10日前,必须把上月份出院病历全部整理上交病案室归档,未能及时完成者罚款100元,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病历未能按时归档,给予科主任罚款50元/份。每月完成病历份数前3名者,分别给予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5、医务办、质控办、院感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每月抽查评估归档病案质量一次,甲级病历达95分以上(不含95 分)者给予管床医师奖励100元/份;乙级病历80分以下者给予管床医师罚款200元/份;丙级病历给予管床医师罚款500元/份。无医患沟通的病历评为丙级病历。
6、为促进病历书写质量的提高,医院每季度组织一次病历书写评比活动,由各临床科室推荐5本,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分达95分以上的病历进行评奖,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第三名),获得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7、凡有意销毁病历者,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进行转岗、缓聘、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8、门诊医生(含急诊、专家门诊)诊病不写门诊病历者,发现每份扣20元。每漏报一例传染病罚款10 元,每登记报告一例传染病奖5元。
9、临床用药出现不良反应,必须在病历中记录,同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告者奖励20元/例,漏报者罚20元/例。
10、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路径工作,对完成路径经评审合格者奖励100/例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处方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1、根据《处方管理法》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各级临床医师及药剂师(士)应按要求做好处方书写、核发工作。
2、如处方有错误,药剂人员应通知医师更改,以后才能配发,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3、对违反规定、乱开方,乱用药品的情况,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况严重者应报告主管部门、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并给予药费的5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
4、药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外科药品配率>35%;产科药品配率>20%;内科药品配率>55%;儿科药品配率>50%的科室一律给予停发当月的劳务费。
5、全院统计连续三个月用量超规定的抗菌药物应发出警告及随机抽查病历和处方,并由检验科做出细菌耐药率后方能继续使用。必要时做出暂时停止采购的决定,抗菌药物的有关管理参照我院制定的《关于抗菌药物实施动态监控措施》执行。
6、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药房每月统计一次,对不合格的处方集中送往医务科审核,对不合格处方每张罚款10.00元。
7、药房调配、核对人员不签名,每张处方罚款10.00元,每月统计一次。
8、不按有关规定开具麻醉、精神类药品,每次罚开方医师20.00元,屡教不改者将通报批评。
9、按《处方管理办法》儿科处方不能院外取药,如发现经查实,每次罚款100元;开具普通处方或便条强制病人到指定药店取药,一经查实给以每次罚款100元。
10、凡超过300元的门诊处方,必须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并在处方后面签名,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处方,受患者投诉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11、含抗菌药物的急诊处方每次费用301-799元(未能合理解释者)罚开方医生100元,超过800元者罚200元。
本规定如与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原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抗菌药物实施动态监控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药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预防临床乱用药、滥用药等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药剂科制定了药物动态监控措施:
一、实施抗菌药物动态监测,根据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及检验科药敏结果,每月进行抗菌药物定量使用,对超常、超量使用抗生素采取预警措施;进行停用一个月或停止使用该抗菌药物等处理。
二、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参照附件(1)用药。
三、对科室不按规定用药,乱用药、不合理用药等严重现象,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做出相应处理。
四、氟喹诺酮类药物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性用药。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药品分类,把我院的抗菌药物分类为三等级:非限制性使用类、限制性使用类、特殊使用类。见附表(2)
六、每季度由检验科提供依据,按卫生部要求对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干预措施
(一)对细菌耐药率>30%,进行预警。
(二)对细菌耐药率>40%,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50%,应参照药敏经验使用。
(四)对细菌耐药率>75%,应暂停临床使用。
七、对未按以上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当事人,参照医院已有的规定(关于抗菌药物应用专项治理及控制药品配率的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如与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项,可参照原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护理管理奖惩规定

   为了保证护理质量的不断提高,更好地进行有效的护理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的杜绝差错,事故,护理并发症及护理纠纷的发生,奖励100元。
2、积极在海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简报上发表文章,每篇文章奖200元,院内发表每篇文章奖100元。
3、不认真执行护理核心制度者,罚款100元/次。
4、各种无菌包、一次性物品如过期,按每一件过期物品罚科室护理组100元,
5、各种急救药品和常用备用药品按基数存放,检查时如发现有过期药品,罚科室护理组100元。 
6、各种消毒液在使用时未写上开启时间,如检查发现,则按每瓶罚科室护理组50元,
7、凡是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手术清点记录、护理记录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项、漏签名者,罚当事人50元。
8、各临床科室责任护士不了解病人“八知道”给予罚款50元。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医院感染管理奖惩规定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医院感染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对各科室院感管理小组等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量化考核,特制订本奖惩规定:
1、临床责任医生按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或多重耐药病例,每例各奖10元。医院感染病例漏报或迟报,责任医生扣30元,质控医生扣罚20元。科室每月5日前报送院感监测月零报表,未按时上报扣科室50元。
2、科室违反《医院消毒隔离制度》,每项罚科室5元。
3、科室违反《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每项罚科室5元。
4、医务人员未执行手卫生规范(洗手)发现一次罚5元。
5、全院各科室对灭菌物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到位,罚科室50元。
6、科室每月未按时完成环境卫生学检测,罚科室责控护士30元,监测项目不达标者,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罚科室100元。
7、科室存在医院感染疑似病例或医院感染暴发未立即报告者,罚科室主任、护长各200元,并通报全院,情节严重者行政处分。
8科室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者,按医院规定扣罚。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药事管理奖惩规定

1、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控,按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与超常预警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2、加强处方管理,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处方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3、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等,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应报医院医务科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一经发现查实,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医疗纠纷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各科室要把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规定的范围。每年不达标科室的前三名各罚10000元,达标科室前三名各奖10000元。
5、使用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名同意,未取得患者同意一经发现查实每次罚款30元,引发用药纠纷的,其经济赔偿由责任医师承担。
6、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各项指标,各科室要把各项指标的比例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全年不达标科室的前三名各罚款10000元,达标科室前三名各奖励10000元。
7、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罚款1000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罚款500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8、对全年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3名的医师罚款2000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3名的医师奖励2000元。
9、不按有关规定使用、保管麻醉、精神类药品,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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